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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20:1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在2018年度以前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多预缴税款718万元办理了抵缴税款审批,2019年度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我们想咨询一下:在2019年度企业所税税汇算时如果多预缴的718万元税款未抵完还能否继续结转抵缴?
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若您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也可抵缴您单位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不清楚您单位具体的申报情况,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