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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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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4:22:4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规定,为中小微型企业,阶段性免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如果单位为律师事务所,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之【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省市两级近期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知,请您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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