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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40: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如果该部份通讯费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在缴纳个税时,通讯费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上对应的法规依据是哪条?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应为通讯运营商开具的,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暂不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