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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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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32: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从2019年开始是否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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