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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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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36: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这里有个问题向总局咨询: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0年11月完工,企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确定为2021年4月30日,假设2020年发生开发成本10亿,计提成本5000万(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2021年1-4月发生开发成本1.2亿(全部取得发票,此部分未计提在2020年账上),那么核算计税成本的时候是否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这1.2亿?按我们对此条款的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发生的成本都应算进去,因此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但是也有人认为计税成本不应该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理解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差异比较大,故特向总局咨询,以准确理解此条款,正确计算计税成本。翘首盼复。

 

您好,房地产企业除以下文件规定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您的叙述,2020年完工的项目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该项目成本发票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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