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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否满足2021年第11号公告及2019年60号公告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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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43: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业务为接收本市生活垃圾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综上,我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1号公告”的附件“污染治理范围”的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

另我司业务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公共垃圾处理类别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处于减半征收期。如我司符合2021年第11号公告中污染治理范围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范畴,那么我司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同时享受该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即所得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按25%的税率调整按15%的税率征收。


1、《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A107040表,第29 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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