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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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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11:26: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您所述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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