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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8 10:40: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适用对象
●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办理时限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操作流程
● 1.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中止】,进入中止服务页面。
● 3.填写申请表,必填字段不能为空。
● 4.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页面超链接,可下载附报资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拍照上传。
● 5.点击“下一步”预览,点击提交,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常见问题
● 1.【Q】: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A】:(1)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进行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2)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时,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02
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适用对象
●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办理时限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恢复涉税专业服务。
操作流程
● 1.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恢复】,进入恢复服务页面。
● 3.填写申请表,必填字段不能为空。
● 4.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页面超链接,可下载附报资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拍照上传。
● 5.点击“下一步”预览,点击提交,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