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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4 10:19: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该文件所说的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具发票,还是按免税开具,如果免税,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发票如何开具及能否按照不征税开具或者免税开具,文件中暂无明确规定,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