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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9 15:17: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生产用废水,经过厂内污水设备处理后,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然后再排放到市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请问这样排放污水,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