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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产品低价处理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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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11:15: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采购的一批产品销售不理想,还有一些临近效期,公司打算打折处理卖给内部员工(原价两三百元,打折一件10元),因为如果不处理,过效期了也是要扔掉报废。请问这部分的销项税是否可以按打折价(即10元)计算,还是需要按原价计算?另外,如果过效期了扔掉报废,没有任务收入,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产品过期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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