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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5:4: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我司支付及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均为2020年1月。汇算清缴时,按照1年度还是20年度?咨询A所属地县税务局,称按次开具发票的劳务费用,不算入综合所得不能汇算清缴,是否如此?
1.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
2.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