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11 11:4: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里明文表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是否可以这么理解: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公司属于“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向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如果理解无误,请核实确认浙江省税务局全省范围内系统技术、基层操作上是否已经全部实现该规范。即全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只需到工商办理变更手续!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无工商登记,不适用这条。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点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3.“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