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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1:2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从总承包方以清包工方式取得了建筑劳务分包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工程所在地在我们公司本地。我们将其中一些专业劳务比如钢筋劳务、木工劳务承包给专业班组或其他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按工程量开票结算。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