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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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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6: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4月成立,成立后即拿到一块土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9年6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进行该地块的开发。请问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土地,一般纳税人期间进行开发,相应的土地价款可以在收入中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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