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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22: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
由于1-5月因业务需要已开具了专票、普票,我司按实际1-5月开具的专票、普票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请问,我司能否自6月起只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自6月起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