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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后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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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28: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是总公司房产,房产证的时间是2013年,我和总公司每年签订租赁合同。我司在2016年5月营改增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5月-2019年4月满36个月,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沿用简易计税,2019年7月1日改成一般计税,请问2019年的5-6月期间我司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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