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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土地竞拍复垦券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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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郑州市土地招拍挂政策,竞得企业需持有与出让土地面积相同亩数的复垦券。举例说明,若某地块为100亩,A公司竞得该地块,A公司手里只有50亩面积指标的复垦券,需通过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额外再核销50亩面积的复垦券。该50亩面积的复垦券可能是B公司持有未核销的,依据郑州市政策,经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该40亩面积复垦券的费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收据,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出让宗地复垦券核销意见》。

       问题一B公司是否需要就此行为缴纳增值税?若需要,按什么税目缴纳?是否需要再给A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二若不需要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凭借B公司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B公司转让复垦券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B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如实向付款方A公司开具发票。2.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如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凭借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A企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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