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是否能套用甲供材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条件

gg2.jpg

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与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合同,我司项目属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对方拒绝提供9%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我司合同中约定提供施工水电为由,套用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水电是工程施工必备条件,只能由我司统一开水电户表,我司给各分包商统一使用并收费,金额相比工程款,金额非常小,请问天然气公司选择简易计税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