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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如不属于疫情原因,且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的,则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