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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抗疫物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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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8 14:39: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疫情严重期间,因为没有采购货源的渠道,所以上淘宝直接购买的抗疫物资向武汉医院捐赠,收货地址为武汉各大医院,造成了不是我本人直接捐赠给医院,医院无法开具接受函给我,但是我有淘宝购买记录、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等。 然后文件说的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当时捐赠的时候并没有出这个文件,按照现在的文件解释就不能扣除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建议您完善相关资料,待明年汇算时作为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如有需要,请反馈湖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武汉医院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您获取相关捐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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