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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金融保险企业自主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主要技术开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金融保险企业运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贷款、保险、消费、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金融服务税目申报增值税。
金融保险企业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额,委托律师事务所研究认为,上述金融服务收入由于是金融保险企业依托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系统取得的,且该系统的开发使用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因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指引所称技术性收入中关于技术服务收入的解释范围,可以作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是否合规?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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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发生业务判定,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