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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经营了一家汽车配件制造公司,17年的时候由于非主观接收了一张虚开发票,被列入稽查“黑名单”,19年从黑名单剔除。由于现行的信用等级规则,17年、18年由于“黑名单”直接判D,19年D级保留两年。我家16年分数100分,17年被调整成D;17年到18年分数为100分,被直接判D,19年85.2分。由于企业规模较大,每月仅有25张10万元票无法满足日常需求,且处于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资金实在周转不过来。是否可以考虑到企业有非常好的税法遵从度,取消19年的保留两年判D?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