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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单位08年购入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6月税务局通知补缴17年至今的税款,到大厅申报时,工作人员申报了08年至今的税款,17年至今的税款已经缴纳,17年之前的税款应如何处理,按照征管法,追征3年,追征期的已经缴纳,超出的是不是属于错误申报,是否应该更改申报表,更改房产税源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