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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是自有资金还是统借统还
我们是C集团公司中100%控股的公司A,主要从事外贸经营,
业务流程如下: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与国内客户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向境外公司购进该批货物开具信用证,并向银行贷款美元(假设100万美元,期限90天,利率5%、汇率7)进行支付,取得了该批货物,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销售给国内公司。将其中的700万借给C公司使用,90天到期时,A公司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和汇兑差,并等额的向C公司收取。
我们认为A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和汇兑,符合集团内统借统还的政策,应免征增值税。理由如下:1是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向银行借贷,而不是自有资金。2是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全部支付给银行,A并没有利息损益,不同于自有资金的借贷增加损益。3汇兑损益本质上为财务费用,具有利息的属性。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