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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0: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研发试产的产品销售取得收入50,领用材料100,若取得收入不能加计扣除,是应该按50剔除、还是按100剔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因此,应扣减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