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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0: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有2019年之前招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期缴纳了保险,之前未享受税收优惠,可否依据2019年财税21号文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