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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6 11:4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