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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某餐饮企业的食堂,并且以餐饮企业对外经营,以餐饮企业名义申报纳税,个人从税后利润中向餐饮企业支付承包费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开需要开什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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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6 11:4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承包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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