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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6 11:4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的母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我们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把我们母分公司的汇总起来,也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83问,关于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答复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