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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文第40条中提到的,一项业务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是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那这个“货物”指的是企业经营的货物还是也包括经营范围之外的所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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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36: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36号文第40条中提到的,一项业务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是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那这个“货物”指的是企业经营的货物还是也包括经营范围之外的所有货物?

就是说,一个企业 即生产销售,又有建筑服务。如果作为分包单位承建一个工程,包工包料,而公司生产销售的货物与本工程用的货物没有关联。那么,企业在这个业务中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存在以上情况,属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属于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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