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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46: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综上,请问:青苗补偿费(赔青费)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吗?
希望领导能简要回答下上述问题,我们就是不明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和第八条是否包含“赔青费”,谢谢领导!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