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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预售的房地产需预缴的税种及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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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4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海南省万宁市房产预售时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规定:“……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陵水县、乐东县、澄迈县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为2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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