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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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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0: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郑州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职责分工,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的引导等问题,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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