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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摊至地下车位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土增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进行扣除”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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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进行土增税清算,我们财务费用使用使用据实扣除方式,根据内蒙古有关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请问已分摊至地下车位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土增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进行扣除”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15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利息支出属于成本费用,因此,该业务中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相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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