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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去年4月给对方开专票,今年7月被告知,发票弄丢,未认证,需要我方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冲红丢失的那一份,,并且开具蓝色发票,收到对方的红字申请信息表,开具给对方了,请问这样的流程对吗?发票丢失有红字申请信息表就可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2020年01月08日。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接受相应处罚,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