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关于职工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涉税咨询

gg2.jpg

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下:1、此通讯费是否允许在所纳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安徽省内是否有个人因公通讯费报销/补贴限额。


    1.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