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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假设为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假设生产成品80,市价100(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
一、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成本,会计上确认的捐赠成本为80+13=93;
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二、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100,销售成本80。在税上认定的捐赠成本应该是100+13=113。(一般受捐赠机构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的)
税上认定的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应收账款113
也就是说,所得税上要调增主营业务收入100,调增主营业务成本80,调增营业外支出20。
我们理解,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上的捐赠成本应该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认定,不应按照会计账务处理来认定,对吗?
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按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