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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境内注册成立)因业务需要,聘请一名柬埔寨籍教授在东南亚几国从事产品推广,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报酬20000元/月。
该柬埔寨籍教授从未来过中国境内,其劳务发生地(业务开展地)均在境外,我司只支付其劳务酬金。
请问:该柬埔寨籍教授是否需要向中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