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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我公司2019年8月1日录用退伍军人1名。2019年申报增值税未享受该优惠政策,2020年8月申报7月份增值税,2020年享受该优惠政策时按工作时间7个月,7/12*9000=5250申报享受,后期按月申报1/12*9000,请问2019年未享受的5个月,5/12*9000=3750,是申请退税还是从2020开始往后享受满36个月。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