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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