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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于2019年初购进一批材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时有些是普通发票,有些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账面上未确认进项税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部份发票认证后作了进项转出。后于2019年底,企业因项目承包方领用了此批材料中的一部份,便直接抵掉工程款,实际是进行了销售,应当确认销项税额?那么,这批材料成本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计算抵扣?税法法条有明确规定吗?
您好,不属于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不可以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四)进项税额
……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