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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初将商铺1-3层出租给一个超市,并同时代开了发票,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应的税款。但因为与施工方存在法律纠纷诉讼,直到2016年底施工方才将工程发票开给我公司,我公司结转了相应的成本,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公司财务在2015年对出租的商铺预提了折旧(按3000元/平米预计预计原值计提折旧)。
近期,税务查账说,该预提的折旧费,因为我公司财务2015年未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该部分预提的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房子怎么出租),该部分商铺确实已出租,并且也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已经处于使用状态,只是因为诉讼问题没有结转入固定资产,对该商铺预提的折旧理应可以税前扣除,不可能只有收入而没有相应的成本,请问:我公司预提的2015年折旧是否能够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