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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4:1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2)能够遮风避雨;(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该建筑符合文件所列条件,构成应税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