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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2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6年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请问,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应当预缴的税款,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无管辖权和执法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