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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10:14: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一家生猪养殖公司,采购一批猪苗均重约20斤,养殖了一个月后,因考虑到猪场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情况,我司将长到约70斤的猪对外进行了销售,对于我司上述业务,是否因为养殖时间太短而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请税务部门给与专业的解释,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文件暂时没有对于养殖时间的要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