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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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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9:53: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请问在此项业务中:
1.我公司房产被征收,免征土地增值税;
2.我公司取得补偿的房产,属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我公司不涉及缴纳契税;
3.我公司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中取得的安置费以作为房租支出,无其他收入,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无余额,所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被征收房产征收时点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
请问以上两个观点是否正确?请正面回答,切勿引用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收、征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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