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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4:45: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于2020年9月份新购进电子秤一台含税价格6600元,面包车一台含税价格60000元。依据财税2018第54号文件,是否可以确认为器具及设备,并一次性计为当期费用?
您好,财税〔2018〕54号中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