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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35: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2018年10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并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其他现代服务-仓储服务,并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请问是否属于2019年39号公告的四大行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享受加计抵减10%?如果享受,从什么时候算起?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下的物流辅助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4.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问题表述情形,如贵企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一直为0,如果从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额,且自2019年12月起连续3个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