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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经营有生活服务业务,享受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开具了免税的生活服务类发票10000元,请问会计做账的时候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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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5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经营有生活服务业务,享受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开具了免税的生活服务类发票10000元,请问会计做账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否需要计算填写免税税额并将免税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即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税增值税566.0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税增值税 566.04

贷:营业外收入:566.04

还是直接按照免税发票显示的票面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即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规定,……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 收  入……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属于免税收入。除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条件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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